(2015)蛟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希杰诉李喜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46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孙某某负担;公告费120.0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