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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希杰诉李喜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46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孙某某负担;公告费120.0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军人民陪审员  查淑娟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