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陈超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陈超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991号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惠阳、施净煌,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群,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