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与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申请执行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广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