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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立侠与翁在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侠,翁在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怀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陈立侠,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宋同志,居民。被告:翁在芳,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侠与被告翁在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侠撤回对被告翁在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1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