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龙生与吴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生,吴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张龙生,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吴曦,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生诉被告吴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龙生承担。审 判 长 余永祥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