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007号罪犯王进,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6日作出(1997)扬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2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苏刑执字第15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2年4月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6年4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08年12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2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王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鉴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民事赔偿1000元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进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