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敏与苏州柏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苏州柏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李敏。委托代理人杨笑笑,北京惠城(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柏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7层10室,组织机构代码39825406-9。法定代表人田唱。被告田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苏州柏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苏州柏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田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