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在兰与王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翠兰,贺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12号申请执行人贺翠兰,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云亮,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贺翠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贺云亮偿还申请执行人贺翠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6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及申请执行费26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贺云亮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