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霍保仁与中冶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保仁,中冶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167号原告霍保仁,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中冶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二道88号,现留守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北大街冶建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霍保仁与被告中冶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霍保仁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霍保仁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保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霍保仁负担。审 判 长 冯建军人民陪审员 秦 瑞人民陪审员 郝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