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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覃某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95-2号原告覃某。担保人彭某。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被告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仍在审理之中,需继续查封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某巷X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南宁国有用[XX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某巷X号(土地权利证书号:南宁国有用[XX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以3500000元为限);二、继续查封担保人彭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XXXX号房;三、继续查封担保人彭某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西区某小区XXX地,地号:XXXX,产权证号:邕国有(XXXX)第XXXX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