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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云龙与彭大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云龙,彭大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韩云龙,男,1970年2月1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0********,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灌东盐场运销站家属区***号。委托代理人陈兵,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大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云龙诉被告彭大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加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24日,刘连生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2%等内容,江顺清、被告彭大军提供担保。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大军归还原告韩云龙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本息合计55000元,此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归还5000元,余款50000元从2015年8月份开始,分别于每月30前给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云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