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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8026号原告宋某甲。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为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男孩宋某乙(12岁),女孩宋某丙(8岁)。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为一些琐事经常吵闹,我觉得我们的生活无法维持下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归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债务8万元由两人共同承担,共同财产汽车一辆,作价分割。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为一些小事经常吵闹,无法生活,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同住一村,经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我与原告并无矛盾。婚后原告合伙购买大货车跑运输,车辆登记在合伙人名下,原告目的就是转移夫妻财产。综上所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有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6日生男孩宋某乙,2008年12月11日生女孩宋某丙。现男孩宋某乙随原告生活,女孩宋某丙有时随原告生活有时随被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婚前不了解,婚后为一些琐事经常吵闹,生活无法维持下去,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感情破裂的可信证据。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同住一村,经了解后登记结婚,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两个小孩,我与原告并无矛盾,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有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信证据,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有时产生矛盾,但未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稳定,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进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