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再军、何桃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再军,何桃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商初字第00289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法定代表人韩金明,公司董事长。机构代码:13938153-0,委托代理人张廷栋,公司职工。被告张再军,居民。被告何桃红,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再军、何桃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再军、何桃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