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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拜军臣诉赵明礼、赵新爱、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军臣,赵明礼,赵新爱,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1号原告拜军臣,男,1953年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明礼,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新爱,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彬,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拜军臣诉被告赵明礼、赵新爱、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军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拜军臣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