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拜军臣诉赵明礼、赵新爱、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军臣,赵明礼,赵新爱,赵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62-1号原告拜军臣,男,1953年出生,回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明礼,男,195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赵新爱,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彬,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拜军臣诉被告赵明礼、赵新爱、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军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拜军臣承担。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