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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老湿妹”,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2月29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雄、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文化里144号楼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5克)贩卖给黄某(另案处理),同日18时许,李某、黄某均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黄某身上扣押白色粉末一小包(净重0.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属于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毒品犯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在案收缴的毒品海洛因零点五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黄意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