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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85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54号原告:郑某,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陈哲燕、李丽娜,广州市越秀区广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加拿大国籍,原住加拿大。原告郑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于2015年2月8日依法向其发出公告,限其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答辩期、举证期均已届满,被告仍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几天后,在××××年××月××日闪电结婚,并在广州市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几天,被告就回加拿大了,结婚后几年,被告极少回国,很少有电话及书信来往,好象陌路人一样,更谈不上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所以,夫妻根本没有感情基础,况且,被告于2006年7月向加拿大多伦多市高等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加拿大多伦多市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在2006年8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原被告离婚。可想而知,原、被告双方彼此都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现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办理移民加拿大的手续,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登记结婚后,被告即返回加拿大,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原、被告为办理移民手续而登记结婚,双方无感情基础,而且自登记结婚后,被告就回加拿大,双方一直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郑某与被告祁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250元(其中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菁人民陪审员  麦小玲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