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邓伯军、陶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邓伯军,陶志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人民北路水晶郦城综合楼一楼。负责人董宇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丹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伯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被告陶志坚,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邓伯军、陶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