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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鲜XX与鲜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鲜XX,鲜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鲜XX。委托代理人过XX。被执行人鲜X。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还款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鲜X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鲜XX执行款150000,此笔款项已给付申请人,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邹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