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胡延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隋某某,住长春南关区。被告:胡某某,住长春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