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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隋某与胡延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隋某某,住长春南关区。被告:胡某某,住长春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