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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保如申请执行董保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如,董保花,侯成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如,女,汉族。被执行人董保花,女,汉族。被执行人侯成付,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龙民一初第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董保花、侯成付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保如钢筋款906064.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成付在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xx号兴达馨园与程凤月共房产一套。被执行人董保花在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大王村北二街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侯成付与程凤月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xx号兴达馨园房产一套。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保花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街道办事处大王村北二街房产一套。三、被执行人侯成付、董保花负责保管各自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侯成付、董保花可以使用各自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