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行审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鸿清。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字(2014)15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建土政罚决字(2014)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4月,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占用811平方米土地建造村民安置房,建筑面积784平方米,所占土地为耕地,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莲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81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784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81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216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4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3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811平方米土地、罚款人民币12165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784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字(2014)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811平方米土地的内容,由建德市莲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12165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