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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宋某1,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张某,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原告宋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1,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00年相识,××××年5月举办结婚仪式,并于××××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宋某2,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告经常因感情问题对原告无端猜疑,双方在家经常吵架,已严重影响到家人和孩子,家庭矛盾逐步升级,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一、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与被答辩人于1998年相识,经过三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于××××年经双方认可后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于××××年底生一男孩宋某2,如今已14岁,和公婆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的生活在一起,被答辩人对我和孩子疼爱有加,无微不至的照顾,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夫唱妇随,共同抚养着聪明可爱的儿子。二、2014年原告犯点错误,给我承认错误,说为了儿子从今往后改邪归正,答辩人愿意接受他的错误,给他更多的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我们之间的矛盾。三、我与被答辩人婚姻经过14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共同抚养一个聪明的儿子,夫妻在一起生活工作,每天同进同出,同事、邻居均有目共赌。答辩人十分珍惜与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公婆年事已高,婆婆患有高血压,我娘家妈身患肺癌晚期,儿子正在读初中,为考虑他们的感受,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感情破裂,婚生儿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5年6月4日宋效堂、张士兰证明一份。2、2000年11月9日宋宏利(原告宋某1)保证书一份。3、宋某2证明一份。被告以此证明与原告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异议认为,只能证明最近的情况,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父母所出具,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好,这次离婚是原告的一时冲动,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证据2、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农历5月初10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宋某2”,××××年农历11月19日出生,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生育有孩子,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的父母证实二人婚后感情好,离婚是原告一时冲动。被告在庭审答辩时称愿意接受原告的错误,给他更多的宽容和理解,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鉴于以上事实,结合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只要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遗林审判员  王翠荣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