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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港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白某、王某等与殷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殷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乐港民初字第89号原告:白某,农民。原告:王某,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贺新,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杰,个体户。被告:殷某,唐山市通宝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宝国,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王某诉被告殷某继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伟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年××月××日两原告之子白银与被告殷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举办了婚礼,婚后无子女。2014年10月30日白银因病去世。被继承人与被告殷某有楼房一套及现代轿车一辆,两原告要求依法继承儿子白银的遗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其应依法继承儿子白银遗产的相应份额人民币57564.7(房产30500元,汽车16666.7元,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6901元,住房公积金3497元)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盛世景苑202栋2单元304号房屋归被告殷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其偿还;二、冀B×××××号车辆归原告白某所有;三、被告殷某在2015年8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某、王某人民币52000元;四、原告白某、王某在上述期限内协助被告殷某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除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外所有费用支领手续,且该费用由被告殷某所有;五、如日后原告白某、王某需在白银生前工作单位办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需被告殷某协助时,被告殷某予以协助,且该费用由原告白某、王某所有;六、如日后房产、车辆办理过户手续需对方协助时,原、被告双方均应协助对方办理。七、原、被告双方关于继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39元,调解减半收取为620元,由原告白某、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伟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