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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朱某某,女,1975年7月生。委托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5年1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付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