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朱某某,女,1975年7月生。委托代理人徐秀勤,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75年11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付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