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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霞,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甲,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李某某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