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霞,女,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甲,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李某某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智亚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世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