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梁某某,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