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梁某某,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于某某,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