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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义艳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艳,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孙义艳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义艳与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义艳自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义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义艳撤回对被告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孙义艳负担。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