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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的抚养费108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提交证明,现被执行人赵某已将案款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自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