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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299号原告魏某,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熊凤龙,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柏潮,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魏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试与被告林某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原告魏某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倩倩(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