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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光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光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金光高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潮深。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金光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