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45号原告:秦某,无业。被告:王某,打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诉称:2003年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28日举办婚礼,2004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颖。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诉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秦某还有感情,且小孩还小。秦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王某为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秦某所出示的证据,因王某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经举证、质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3年秦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28日举办婚礼,2004年2月5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颖。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秦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等。本院认为:秦某与王某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相处尚可,婚后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消除误解、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共同努力改善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秦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草率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