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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