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安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