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傅一超与杨绍海、刘玉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一超,杨绍海,刘玉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傅一超。被告杨绍海。被告刘玉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一超与被告杨绍海、刘玉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一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一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一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