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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文堂与荆州市华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08号原告何文堂。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华康医院,住所地为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堂与被告荆州市华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光学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法定权利,原告何文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文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