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市七银尚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七银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七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育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雅文,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涂红兵,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寿翊宓,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七银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晓 君人���陪审员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梁 健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