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吕建波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建波。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诈骗,于2015年2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被告人吕建波被控犯诈骗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3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建波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吕建波谎称接病人,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车客运站搭乘林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后被告人吕建波以自己的手机无法通话,借用林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将林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金色“苹果5S”手机骗走。2014年8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吕建波从武汉市欢乐大道“华侨城”搭乘钱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时,采取上述手段,将钱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060元的港版金色“苹果5S”手机骗走。2014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吕建波从武汉市江夏区武汉工程大学流芳校区门口搭乘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时,采取上述手段,将张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的日版金色“苹果5S”手机骗走。2015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吕建波从武汉市武昌区武泰闸栅栏口搭乘熊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时,采取上述手段,将熊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国行金色“苹果5S”手机骗走。2015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吕建波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搭乘孙某驾驶的出租车至本区人民医院住院部门口时,采取上述手段,将孙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国行金色“苹果5S”手机骗走。综上,被告人吕建波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进行诈骗作案5次,骗取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建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林某、钱某、张某、熊某、孙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吕建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吕建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对其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吕建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建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二、对被告人吕建波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