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罪犯袁宝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137号罪犯袁宝华,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农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宝华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袁宝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11月19日19时许,在李文宇纠集下,伙同李文宇,李文军,周明,孙德旭,朱立文(均已判刑)及马国力,李凤江,刘希冲(三人在逃)等人,至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邓家屯村吕洼子屯陈海家,无故持扎枪、木棒、砖头等工具将陈海打伤。经鉴定,陈海之伤为轻伤。该犯于2006年8月10日15时许,在合隆镇小北道水泥路上,因见季凤江与信中伟厮打在一起,遂伙同刘希冲分别把住信中伟的胳膊,致季凤江用卡簧刀将信中伟扎成重伤,十级残。该犯现在吉林省新康监狱新康1监区参加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袁宝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数罪,且为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宝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