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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孝兵等48人与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孝兵等,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311号申请人:刘孝兵等48人。员工代表:刘孝兵,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员工代表:刘文忠,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员工代表:莫伟玲,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员工代表:刘迅,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员工代表:屈镇江,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况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孝兵等48人与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上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可能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6月30日,该委向本院提交穗番劳人仲建字(2015)第3908-3955号《仲裁建议书》,建议对被申请人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91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刘孝兵等4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雅士空调(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29184元的财产(以本院查封财产登记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长 赵 栋 坤审 判 员 申  燕代理审判员 欧阳志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健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