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立卫与王明林、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卫,王明林,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卫,汉族。被执行人王明林,汉族。被执行人王长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立卫与被执行人王明林、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海给付申请执行人郑立卫款4317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