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立卫与王明林、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卫,王明林,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79号申请执行人郑立卫,汉族。被执行人王明林,汉族。被执行人王长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立卫与被执行人王明林、王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长海给付申请执行人郑立卫款43170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