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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246号公诉机关重庆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行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在开县某某街道某某中心大门,将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此的红色“佛斯弟”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被盗时价值3185元。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在开县某某街道开县某某中学大门,将被害人舒某停放的红色“攻瑰之约”电动车龙头锁掰坏后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被盗时价值2282元。2014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开县某某街道开县某某中学大门,将被害人李某停放的黄色“雅迪”电动车龙头锁掰坏后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被盗时价值3140元。2015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开县某某街道开县某某中学大门,将被害人龚某停放的红色“玫瑰之约”电动车龙头锁掰坏后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被盗时价值2200元。2015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在开县某某街道“某某”上网后,将被害人夏某停放在该网吧大门处的黄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车被盗时价值2625元。另查明,被害人舒某、李某、龚某、夏某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的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宁某某、舒某、李某、龚某、夏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户口信息、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领条、电动车购买票据及行驶证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被害人宁某某被盗摩托车折价款人民币3185元。(罚金及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红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俞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