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某诉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郁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卫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