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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伟与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181号原告杨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海燕,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牛山镇钢铁路24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修武。被告泗洪县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原告杨伟诉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阳升代理审判员  李国英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