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刚与雷先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雷先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张刚,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先银,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雷先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雷先银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刚申请撤回对被告雷先银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刚撤回对被告雷先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刚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