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商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才、蔡桂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才,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念其。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桂连,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军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因与被上诉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以准备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审 判 员 楚 军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