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良明、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夏良明,王琼,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汉口花园淡莲轩20栋8号、9号,现办公地武汉江岸区解放大道1320号银浩大厦12-13楼。法定代表人陈江旭,总经理。被执行人夏良明。被执行人王琼。被执行人梁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良明、王琼、梁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夏良明、王琼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夏良明、王琼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16,177.78元(截止2014年3月17日止);3、夏良明、王琼向武汉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本金产生的罚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4、梁杰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6,973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80元、执行费12,682元由夏良明、王琼、梁杰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限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良明、王琼、梁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912.7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