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曲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大森林温泉世界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亘通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大森林温泉世界有限公司,佛山市亘通游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大森林温泉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小坑镇汤湖村。法定代表人:麦惠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学军,广东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亘通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大沥奇槎仇边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邓爱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韶关大森林温泉世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亘通游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购船款xx元及案件受理费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公告费xx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去函,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其登记注册地经营及无法联系该公司法人等情况,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韶曲法执字第6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