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04号原告:李斌,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李斌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刘某的住所地在南昌市西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理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程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