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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富与唐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唐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占海。委托代理人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桂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山。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富、唐桂兰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王富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海、李成旺,被上诉人唐桂兰及委托代理人张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