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富与唐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富,唐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富,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占海。委托代理人李成旺,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桂兰,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启山。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富、唐桂兰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王富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海、李成旺,被上诉人唐桂兰及委托代理人张启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