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滨村路边许89号。法定代表人蔡嘉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斐、曾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188号第一层c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宏嘉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嘉佳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纯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林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