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牟汉艾与吉祥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汉艾,吉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牟汉艾(曾用名牟汉谒),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北艾村43号。被执行人吉祥龙,潍坊市奎文区盛得花园8-4-1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祥龙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